石家庄市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2025-08-07 15:59:35     浏览次数:22次

7月6日,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了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全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采取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本地户籍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全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该系统将根据家长所提供的信息,自动核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居住证等相关信息。

其他县(市、区)通过本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招生。原则上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凡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必须同时报名公办小学或公办初中。未被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房产、居住信息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安排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的学生外,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合理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各县(市、区)确定的规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需在相邻片区就近调剂安排入学。

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2025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之前出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六年、初中每三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坚持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原则。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根据有关依据,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年龄同公办小学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民办学校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严格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小区配套学校、一贯制学校直升初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类单列。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片区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政府购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此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单列计划未招满产生空余计划的,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录、替换。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在籍小学生,以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报名录取工作纳入电脑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小于或等于初中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当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大于初中直升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直升结果。已经通过单列、直升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再报名参加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不享有直升民办小学的资格。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年度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报名,私下预录取结果一律无效。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所学校作为报名志愿。双(多)胞胎子女填报信息时,家长可申请“双(多)胞胎绑定”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双(多)胞胎派位将产生一个派位结果,如派位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被录取;如派位未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不录取。

报名结束后,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报名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有效报名信息。当志愿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时,予以全部录取;当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未招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再进行补录。随机派位工作由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并应邀请公证机构、纪委监委、两代表一委员、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实行全程录像,确保随机派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随机派位结果由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录取的学生应在随机派位结果公布两日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核验学生户籍或居住证等证件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学生及家长伪造证件、虚假报名以及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报名条件,经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说明原因的学生,视为放弃该校就读机会。由此产生的空余学位依据一次性随机派位结果序号依次递补,不再组织第二次随机派位。被民办学校录取(含一贯制直升及单列计划)但不报到或报到后放弃入学的学生,由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情况,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学校录取结果由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应与公布的录取结果一致。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严肃处理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位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县(市、区),不应全面推行“小班化”教学。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设村的县(市、区)要针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子女选择在县城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制定专门的招生入学办法。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审核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四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仅凭居住证入学。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港澳台及侨胞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户籍在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父母在以上五区购房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推行使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法依规落实好教育优待政策。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入学。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学校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循属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以及外语、体育、艺术等特定类型招生全面实行省级审核制度。全面清理未经省级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市、县不得自行批准学校开展特定类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