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家教-干货分享】威文独家教案大放送--政治(八年级)2019.9.25

2019-09-25 00:00:00     浏览次数:1220次

八年级政治学科教案

上课时间

2019.09.24-20190.09.28

课程内容

第五课 做守法的公民(4课时)

本节课教学目标

教师目标

1.知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2.知道违法行为的分类。

3.认识身边的违法行为,遵章守法。

 

学生目标

1.知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2.知道违法行为的分类。

3.认识身边的违法行为,遵章守法。

 

本节课重难点

重点

1.认识、区分三大违法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难点

1.区分三大违法行为。

2.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教学过程

 

法不可违(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20167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宣判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思考:令计划受到法律的惩罚说明了什么?

教师总结:说明了谁都不能违法,违了法就要受到追究和制裁。引出课题《法不可违》。

二、新课讲授

()法律的规范作用

活动一:行为的底线

(学生阅读教材P46“运用你的经验”)

1.思考:小勤为什么会被送到派出所?

2.这样的事情可以避免吗?

教师讲述:小勤不懂法,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实施了违法行为。这样的事情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了解法律,不做违反法律的事。

教师总结: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违法行为的含义

活动二:认识违法行为

(学生阅读教材P47“探究与分享”)

1.思考: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给社会造成哪些危害?行为人落得什么结果?

2.什么是违法行为?

3.根据这三个案例和教材知识,回答违法行为有哪些。

教师讲述:朱某拾到苏某的手表拒不返还,违反了物权法,给苏某造成了财产损失,被法院判决限期归还苏某的手表;李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破坏了体育馆的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罚;赵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教师总结:含义: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违反法律的类别,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活动三:认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展示表格和学生阅读教材P47“探究与分享”)

情景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违反的法律

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属违法类别

较轻

物权法

(民法)

民事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

较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规)

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

严重

刑法

刑事责任

刑事违法行为

1.观察与思考: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哪几种?

2.从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教师总结: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通常称为犯罪。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惕和远离违法行为

活动四:警惕身边的行政违法行为

(学生了解教材P49“探究与分享”)

思考:你自己或者身边有人做过这些事吗?

教师总结: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需要,明知没有发生险情,而故意编造实际不存在的危险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以此引起社会混乱、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险情是指水灾、火灾、车祸、地震、塌方、匪警、疫情等危急情形。比如为了寻开心,无事拨打匪警、火警电话,造成消防车、警车徒劳奔忙,干扰这些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影响正常出警和抢险。这种行为无论是否达到目的,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受到治安处罚。

材料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把对方打成轻伤,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教师讲述:我们可能想不到,谎报险情、破坏铁路封闭网、殴打他人等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生活中,最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活动五:警惕身边的民事违法行为

(学生了解教材P50“探究与分享”)

思考:上述行为违法吗?会受到哪些处罚?

教师讲述:镜头一中卖方不履行合同,给买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卖方的信誉度降低,影响双方继续进行合作。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镜头二中照相馆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镜头三中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三则事例都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民法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都是较为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

活动六:远离一般违法行为

思考: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了解了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我们如何远离这些违法行为呢?

教师总结:(1)我们要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2)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3)在社会交往中,我们要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积极防范民事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三、课堂总结

本节课我们了解了违法行为及其种类,知道了身边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懂得了违法无小事,要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预防犯罪2课时

 

知识目标

1.知道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2.知道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3.知道刑法的含义及分类。

4.青少年要预防犯罪、自觉守法。

能力目标

1.提高对刑法和犯罪的认识。

2.能够辨别犯罪行为,认清不良行为对青少年的影响。

3.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提高对犯罪三个基本特征的认识,树立底线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2.知道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3.预防犯罪要从杜绝不良行为开始,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重点

1.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2.青少年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难点

1.刑罚含义及分类的理解。

2.对不良行为的区分及理解。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展示教材P52“运用你的经验”)

思考:我国刑法对四百多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刑罚。查阅刑法,分析图片中行为的性质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讲述:

1.砸破汽车玻璃偷盗车内物品属于盗窃罪。

材料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属于犯罪行为。

材料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为了逼对方还债而绑架他人属于犯罪行为。

材料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教师总结、过渡:这三则事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受什么处罚、如何预防犯罪,是我们本课即将学习的内容。引出课题《预防犯罪》。

二、新课讲授

()刑法与犯罪的含义

活动一:自主学习——了解刑法与犯罪

阅读教材P52—53内容,回答:(展示问题)

1.什么是刑法?

2.什么是犯罪?

学生自主学习,回答问题。

教师讲解:1.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2.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特征

活动二:认清犯罪特征

(展示下列材料)

殴打他人,未对他人造成重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殴打他人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思考:试对比分析上述行为。

教师总结: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犯罪对社会危害严重。(2)违反的法律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刑法以外的法律,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刑法。(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制裁或者民事责任,犯罪要接受刑罚处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刑罚含义及种类

活动三:了解刑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思考:周永康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2.周永康受到的处罚是什么处罚?

3.法院的判决中,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教师讲述:周永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受了刑罚处罚,其中无期徒刑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是附加刑。

刑罚又称为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阅读教材P54“相关链接”)了解刑罚的具体内容。

 

()预防犯罪、远离犯罪

活动四:预防犯罪

(学生阅读教材P55“探究与分享”)

思考与讨论:

1.有人说:陈某是个特例,年龄小的人一般不会犯罪,即使犯了罪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你认为这个观点对吗?

2.绘制出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路线图,并分析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3.说说陈某的经历给你的启示。

教师讲述:

1.阅读教材P55“相关链接可知,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刑罚处罚的想法是错误的。

2.交损友旷课偷东西、打骂同学等偷窃财物等拦路抢劫被判刑。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在于他自己道德水平低;法治观念淡薄;自制力差;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抵制诱惑等。

3.陈某的经历告诉我们:(1)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珍惜美好生活,认清犯罪危害,远离犯罪。(2)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活动五:杜绝不良行为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提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教师总结: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我们要明辨是非,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活动六:防患于未然

(学生阅读教材P56“阅读感悟”)

思考:读了父亲给儿子的信,你从中明白了什么?

教师总结: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三、课堂总结

本节课我们认识了什么是犯罪,犯罪的特征,明白了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明辨是非,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我们应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善用法律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学生阅读教材P57“运用你的经验”)

1.思考:你对此事的看法是什么?

2.如果你是小华的朋友,你会怎样帮助他讨回公道?

教师总结、过渡:保安的行为是侵犯小华权利的表现。我如果是小华的朋友,可以告诉他要学会用法律与人打交道。引出课题《善用法律》。

二、新课讲授

()依法维权

活动一:不同的方式 不同的结果

(学生阅读教材P58“探究与分享”)

1.思考:为什么王某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村民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你从这两则事例中明白了什么?

教师讲述:王某纠集他人将打伤自己弟弟的李某打成重伤,违反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村民们依照法律规定同村干部论理、论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维权受惩罚,依法维权终受益。

教师总结:我们应学会依法维权。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救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活动二:法律救助帮维权

(学生阅读教材P58—59“阅读感悟”)

1.思考: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维权?

2.上个事例中的王某应该如何帮弟弟维权?

教师讲述:1.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来维护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寻求国家的法律救济。教师引导学生了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律师的职责、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寻求国家救济的做法。2.王某可以与李某协商,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责任,或者向派出所报案等。

活动三:诉讼维权最权威

(学生阅读教材P59“探究与分享”)

思考:小峰是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你了解这种维权方式吗?

教师讲述:小峰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总结:(什么是诉讼?)(1)含义: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活动。(2)特点:是处理纠纷、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3)使用情况:如果受到非法侵害后采取其他方式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认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维护合法权益,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目标导学二:有勇有谋 应对违法犯罪

()有勇有谋

活动四:见义勇为是责任

小周是小区保安。一天,他为抓抢劫犯罪嫌疑人,被摩托车撞伤,他忍住剧痛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并将其交给民警。因此,他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光荣称号。

观点一:小周的做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应该向他学习。

观点二:如果他在与歹徒搏斗时把歹徒撞伤了,他就不会获得光荣称号了。

思考与讨论:请你对这两个观点发表看法。

教师讲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敢于并善于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小周的行为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小周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

活动五:智勇双全斗歹徒

材料一:在武汉,有一个10岁女孩被3名歹徒劫持后,利用歹徒吃夜宵之机,趁歹徒不备,一面向饭店老板暗指3名歹徒,一面表情痛苦地用双手卡自己的脖子,老板明白后立即设法报警,几分钟后,3名歹徒被民警抓获。

材料二:314日当晚720分左右,15岁的小张用手机打着电话,沿和平路旁边一条小巷子往虎门巷华谊苑小区里面走,全然没有注意到一名男子尾随而来。走到巷道一黑暗处时,尾随而来的男子突然掏出一把匕首将其抵住,让其把身上值钱的东西都交出来。小张将手机和钱包递给了对方。看到钱包里总共只有7元零钱,持刀男子心有不甘,继续挟持着小张往小区里面走。

快到小区入口的值班岗亭时,看到里面有2名保安正在值班,小张对持刀男子说:我有个包裹在岗亭里,要去取一下。觉得顺便再劫个包裹也不枉此行,持刀男子放开了小张,让他走进了岗亭,自己站在不远处等候。来到保安身旁,小张低声将自己遭遇持刀抢劫的经历告诉了保安,让其立即报警求援。随后,2名保安人员出门叫住持刀男子,趁其不备将他制服,并交给了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

后经审讯,持刀男子姓吴,贵阳市人,今年24岁。对于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吴某供认不讳。说起被擒经过,吴某表示,他见受害人整个过程中都比较配合,根本没料到他会以取包裹的名义向保安求助,以至于保安来到他身旁都毫无防备。

1.思考:两则材料共同说明了什么?

2.面对歹徒行凶,你会怎么做?

教师讲述:1.作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犯罪。因此,在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善于斗争,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巧妙地借助他人或社会的力量,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2.面对歹徒行凶,可以:(1)设法稳住歹徒。(2)记住歹徒相貌。(3)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当我们遭遇违法犯罪时,首先要观察分析双方的力量对比。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宜与犯罪分子硬碰硬,而要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巧妙地借助他人或社会的力量,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三、课堂总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救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了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懂得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在面对违法犯罪时,不仅要勇于斗争,而且要善于斗争,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

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课后作业

完成相应的全品练习